母亲疑儿子遭刑讯逼供四年坚持上访

2012年12月05日16:07  法制网

  《法制文萃报》记者 张冠彬

  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12年《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见诸报端。“白皮书”第三部分第一节开宗明义:“完善侦查讯问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对侦查讯问的有效监督、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中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这段话给邱敏慧带来一线希望——“白皮书”说得义正辞严,她为儿子上访的日子是不是就快结束了?

  长路漫漫

  在湖南祁东人邱敏慧的家里,存着一摞由各级信访部门出具的转办函之类的书面资料,数量约二百七八十份,估计还会增长。上面的大红印章赫然在目。这是儿子何文伟自从2008年2月被抓到现在邱敏慧四处奔波上访的“收获”。再过若干年,这批材料也许能成为研究历史的佐证。不过眼下,邱敏慧最揪心的还是儿子的伤情会落下终身病根。

  何文伟以前一直是父母的骄傲。他1989年入伍,服役期间曾因为军事素质过硬而受到部队嘉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还当上了班长。由于何文伟在部队期间表现良好,1994年退伍后他便被广东省河源市开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聘用,担任经警队长。2002年国家整顿经济秩序,信用合作社停止了经营业务,何文伟就一直留在河源做代理经销太子奶的生意。

  2008年春节前,何文伟回祁东看望父母,没想到出事了。2月21日,何文伟被衡阳市石鼓公安分局刑警以其涉嫌盗窃汽车抓了起来。22日,石鼓公安分局对何文伟宣布刑事拘留。

  引发邱敏慧上访的起因,是2008年2月23日那天,她在几个亲属的陪伴下到衡阳市石鼓公安刑侦大队办公楼给何文伟送日常用品,在那里她看见了何文伟的额头和面部有明显外伤。次日,邱敏慧向石鼓检察院反映了这个问题。

  就是从那个令邱敏慧心碎的日子开始,她奔走于祁东——衡阳——长沙——北京的上上下下各级信访接待站之间,无数次地向接访人员重复着何文伟的遭遇。她曾经在凌晨两点到信访站门口排号等候接待,也曾经享受被截访遣返的“待遇”。上访最初的一个月里,这个年近六十岁的可怜母亲体重掉了30 多斤。

  何文伟被抓的时候正和女友石云英在一起,所以石云英就在与何文伟隔壁的审讯室里接受询问。第三天石云英被放了出来。邱敏慧说,石云英告诉她,从21日下午到22日清晨,她听见了何文伟一声声撕心裂肺的惨叫,令她心惊肉跳,头皮发麻。第二天早晨她趁上厕所的机会看了一眼隔壁审讯室,见到何文伟头上戴着一个深色的头盔,额头渗血,受伤的皮肤已变成青黑色,双腿红肿……

  24日17时,何文伟被送到衡阳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入所时的体表检查表显示,何文伟“双手腕肿烂,双膝盖以下部位浮肿,头部有血痕、红肿。行走状况:活动受限”。

  2月25日,受邱敏慧委托的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谭方耀律师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律师建议函》,建议检察院“及时询问何文伟查看其伤情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民警的职务犯罪行为”,然而没有任何反馈。

  为了保护儿子,备受煎熬的母亲踏上了上访的漫漫长路,如今快五年了。

  庭院深深

  何文伟被关押在石鼓刑警大队里的那几天究竟发生了什么?

  法院卷宗里有一份辩护律师谭方耀在石鼓刑侦大队民警陪同下会见何文伟的笔录,制作时间是2008年4月30日上午。这份笔录比较详细地记载着何文伟噩梦般的回忆:

  ……我在石鼓区刑侦大队第三审讯室被审讯的。……我当时背向窗户被手铐铐着双手,并被强力打开双臂。因为我的左手铐在墙壁上的一根约2米长的钢管上,右手铐在一个可以移动的(约200来斤)水泥墩上,他们用人力将水泥墩移动强行将我双手张开致我双手腕受伤。目前双手还麻木,右手吃饭都不方便,双肩经常疼痛,颈椎也不舒服。他们用警棍和圆木棍打我小腿前面,我的双小腿现在还是肿的……我在石鼓刑侦大队的三天时间几乎没睡过觉,他们轮流讯问我不让我睡觉……

  当时律师还拍摄了照片,图像上可见何文伟手腕处的伤痕。

  石鼓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何文伟的讯问笔录显示,从2008年2月21日16时36分开始至22日22时36分止的30个小时里,一共有6名警察轮流对何文伟提审9次,间隔时间绝大部分只有20分钟左右。讯问笔录里记载着何文伟的供述:他承认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底的一年时间里,和曾在同一部队服役的谢玉冰一起盗窃了多辆汽车,在其中的一次讯问中,何文伟交代自己偷车20多辆。

  讯问笔录作为证据被提交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尽管法庭审理时何文伟当庭翻供,辩护律师也指出警方以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但法官不予认定。经过庭审,法庭认定谢玉冰、何文伟二人共同盗窃小汽车7辆。2009年1月10日,衡阳市中级法院以谢玉冰、何文伟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何文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4月17日,湖南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何文伟入监服刑。

  何文伟入狱后不断申诉,得到监狱方面的重视。2011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监狱法制科将何文伟的病历材料送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2012年4月12日,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确认何文伟的伤情“已构成轻伤”,5月10日,确认何文伟达到9级伤残。

  疑点多多

  从《法制文萃报》记者掌握的案情材料看,何文伟案件背后藏着诸多可疑之处。

  疑点一,衡阳和北海两地办案警方对如何发现何文伟作案线索的解释为什么难以自圆其说?

  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侦大队在2008年9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里声称,同案犯谢玉冰于2008年1月16日因参与盗窃车辆作案,在广西北海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公安机关根据道路监控录像,锁定作案车辆是华普小车,从车的线索锁定了何文伟”。

  石鼓分局的《情况说明》有些闪烁其词,因为谢玉冰被移送衡阳的时间是2008年4月下旬,而抓何文伟是在2月21日。也就是说,移送谢玉冰与“锁定”何文伟在时间上没有关联;并且,石鼓警察承认存放着用以“锁定何文伟”的道路监控录像,却始终不出示,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曾经请求调取这个证据,但法庭未予采纳。

  似乎为了支持湖南同行的说法,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2008年11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北海警方于2008年1月15日抓获了谢玉冰,“在审讯中,谢玉冰还初步供述了伙同他人(指何文伟——记者注)在湖南衡阳等地盗窃多辆汽车的犯罪事实……2008年2月下旬,湖南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侦队来电询问是否抓获谢玉冰,我队将有关案件情况进行了反馈,石鼓分局即派员到北海对谢玉冰进行了详细的审讯。2008年4月,应湖南衡阳警方的要求,我大队将犯罪嫌疑人谢玉冰移交湖南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侦大队处理。”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的《情况说明》与他们制作的谢玉冰讯问笔录自相矛盾。谢玉冰于2008年1月17日到19日在北海接受了三次讯问,在这三份讯问笔录里他只字未提自己曾在衡阳与何文伟共同偷车。而且,北海市公安局于2008年4月18日向北海检察院提交的郑华、谢玉冰涉嫌盗窃犯罪的《起诉意见书》中,也只字未提谢玉冰在衡阳伙同他人偷过车。

  按常规,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才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此可以判断,直到提交《起诉意见书》时,北海警方并未掌握谢玉冰曾在衡阳与何文伟作案的“犯罪事实”。

  衡阳石鼓公安分局声称“从车的线索锁定了何文伟”,却不提供道路监控录像的证据;北海市刑侦支队三大队声称“在审讯中,谢玉冰还初步供述了伙同他人在湖南衡阳等地盗窃多辆汽车的犯罪事实”,讯问笔录里又只字未见。两地警方都竭力想证明因为抓住了谢玉冰才追出了何文伟,但又都不能自圆其说,其中有什么难言之隐?

  其实弄清楚这个疑点很容易,只要石鼓警方出示用以“锁定作案车辆是华普小车”的“道路监控录像”就行了,然而不知何种原因,石鼓警方始终不肯拿出来。

  众所周知,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警方将谢玉冰盗车与何文伟“捆绑”在一起究竟为了什么? 2008年3月17日《衡阳日报》刊登的一则题为《一批大要案相继告破》的新闻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石鼓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了一宗跨省特大盗窃汽车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何文伟,缴获作案工具汽车一辆。目前已查实的涉案车辆达30余辆,涉案价值600余万元……”字里行间,好大喜功之情跃然纸上。

  疑点二,检察院对公安涉嫌刑讯逼供的调查为什么戛然而止?

  何文伟被抓后的第三天,邱敏慧向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次日律师谭方耀也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律师建议书》。其实当时职能部门并非无动于衷。石鼓区检察院反渎局迅速开展调查。据何文伟的陈述,3月2日左右,石鼓检察院的检察官为其详细做了讯问笔录,给他的伤处拍了20多张照片,还制作了光碟让何文伟签名封存。3月4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8年38号法医鉴定书,确认何文伟身上的伤情为轻微伤。

  至此,真实情况似乎就要水落石出,讵料石鼓检察院的态度突然转变。5月21日,显然是出于要否认第一次法医鉴定结论的目的,石鼓检察院检察官带何文伟到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做了第二次法医鉴定,结论为“未见明显损伤”。于是石鼓检察院便“因证据不足,对衡阳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侦大队涉嫌刑讯逼供一案不予立案”。

  邱敏慧此后苦等近两年,直到2010年5月10日,石鼓检察院才出具了一份《不立案通知书》,称 “石鼓分局刑侦大队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邱敏慧当然不服,向石鼓区检察院申请复议。石鼓检察院2010年6月18日作出《不服不立案复议决定书》,认为:1、何文伟的伤是客观存在的;2、何文伟的伤是在抓捕后至送监前这一阶段形成的;3、本院反渎局联合市院反渎局两次对公安的所有办案人员进行询问,被询问人均否认何文伟身上的伤是在审讯过程中拷打而系何自伤所致,双方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无法查清。因此,目前证据无法证实何文伟身上的伤是刑讯逼供所致。

  不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不是石鼓检察院反渎局办案人员的本意,他们的做法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认真履行了职责。检察官既不去核实何文伟反映的情况,也没有询问其他知情人,甚至连何文伟的伤情也视而不见,仅凭着“对公安的所有办案人员进行询问,被询问人均否认何文伟身上的伤是在审讯过程中拷打而系何自伤所致”,就作出了“石鼓分局刑侦大队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决定,这显然不是检察机关应有的办案水平,也不符合检察机关办案规则。试想,如果被查对象不是石鼓公安的刑警而是平头百姓,检察官有可能因为被调查人的否认就了事吗?

  疑点三,法官对待何文伟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为什么采用了双重标准?

  本案开庭审理的时候,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用来证明何文伟涉嫌盗窃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谢玉冰和何文伟的供述。本来,因为警方认定案件发生的地点大多在宾馆、饭店、医院的停车场这些一般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的地方,作案现场的监控录像可以用来作为直接证据,不知出于何种考虑,侦查机关没有向检察院移交这些录像资料,所以法庭上被告方无法对这些直接证据质证。又因为谢玉冰和何文伟都称自己被屈打成招,所以两人口供的证明效力不强。这样看来,何文伟盗窃案缺少直接证据加以证明。

  而公诉人提交的间接证据也没有形成封闭的证据链条。例如销赃人是谁?赃款用在了哪里?被盗车辆的报案时间、车辆状况为什么与侦查机关的证据不符?被何、谢二被告人扔到水库里的被盗车辆号牌和作案工具为什么没有找到?在这些问题上石鼓警方提供的证据与何文伟的口供无法相互印证,所以法官据此作出的判决有违使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的规则。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于被告人一方提出的石鼓警方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何文伟口供的辩护意见,尽管被告方提供了法医鉴定书、看守所入所体表检查表、伤情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法庭均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实何文伟身上的伤是刑讯逼供所形成,未予采纳。这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法官对公诉人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采取了双重标准:凡是对证明被告人有罪有利的证据,法庭都采纳,凡是对证明被告人有罪不利的证据,法官都排除,这个判决的公正性可想而知。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其中法治新目标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何文伟肯定等不到那时候就刑满出狱了。如今,何文伟年迈的母亲邱敏慧仍然踽踽行走在上访路上,她竭尽全力要给儿子讨个公道。这位非常了解儿子脾气秉性的母亲对记者反复说,她最大的担忧是,如果儿子的伤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留下后遗症,难保不会带给儿子精神上的创伤。这使她很难想象将来儿子的思想会发生什么样变化,会不会给未来的社会稳定埋下一个隐患?

  来源: 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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